中国工商银行工银e企付 食辘网平台

交易方服务协议

经交易方(签订本协议的付款方或收款方,以下简称“贵司/您”)与食辘网(以下简称“合作平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行”)三方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本行向贵司/您提供的工银e企付平台客户服务达成如下协议:

【签约声明】

一、贵司/您确认在签署本协议之前,已充分阅读、理解并接受本协议的全部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贵司/您的基本信息、联系信息、资料信息、本协议全部声明及条款,特别是其中有关本行的免责条款),如贵司/您不同意本协议条款内容的应立即终止工银e企付客户服务的下一步操作。一旦贵司/您通过合作平台勾选或点击确认同意本协议的,即表示贵司/您同意遵循本协议之所有约定,协议生效。

二、《中国工商银行工银e企付平台交易方业务规则》(以下简称“业务规则”)为本协议附件,本行保留对条款、条件、附件和说明变更的权利,本行依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业务需要对本协议所做的任何变更或补充,将通过本行相关网页或合作平台等适当方式公告。已经发布或将来可能发布的各类公告,都应视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贵司/您如不接受变更的内容可停止使用工银e企付服务。

三、贵司/您知悉本行将根据贵司/您在合作平台上具体选择的服务内容为贵司/您提供相应的工银e企付服务。本行有权根据业务发展不时更新和优化工银e企付服务内容,贵司/您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是否继续使用工银e企付服务。贵司/您知晓并同意,本行可能因为合作平台原因暂停或终止向贵司/您和合作平台提供工银e企付服务,因此影响贵司/您继续使用工银e企付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本行不承担责任。

【协议正文】

一、服务内容

中国工商银行工银e企付平台客户服务(以下简称“工银e企付”)是指本行为贵司/您参与合作平台的商品或服务交易而提供的在线交易结算、资金划拨、信息登记等服务。相关定义如下:

(一)境内支付:付款方在合作平台提交订单并使用工银e企付进行支付时,收款方为境内商户。本行为付款方提供境内资金划转服务。

(二)票据支付:贵司/您在合作平台提交订单并使用工银e企付进行支付时,通过合作平台向本行发送支付指令,通过新开或背书转让电子商业汇票完成订单支付。

(三)签名支付:本行收到合作平台发送的交易指令后,将相关交易信息反传给贵司/您进行签名认证后,对贵司/您绑定的结算账户执行相应指令的操作。

(四)签名认证:贵司/您使用在本行申领的客户电子银行数字证书对交易指令进行数字签名。若贵司/您绑定结算账户非本行结算账户,则贵司/您应通过开户行系统对交易指令进行相应数字签名。

工银e企付项下提供的服务内容及具体支付模式以合作平台展示确认为准,相关业务安排详见《中国工商银行工银e企付平台业务规则》。

二、贵司/您与合作平台的权利与义务

(一)贵司/您及合作平台应确保提交的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有效。贵司/您应先在合作方平台进行注册(变更、注销)后使用(变更、解除)工银e企付平台客户服务。贵司/您应在交易前充分了解合作平台交易规则以及订单标的的属性,应明确订单标的的权利义务关系,贵司/您确认自主通过合作平台达成交易意向发起订单交易,并承诺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等主管部门对账户管理、支付结算的各项规定,以及反洗钱等其他法律法规、监管规定。

(二)贵司/您知悉并同意按照本行工银e企付服务需要,直接或授权合作平台向本行提供身份证件、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材料、联系信息、账户信息等以完成工银e企付服务身份认证,并确保所提交的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并按本行规定业务流程操作。对于相关证明材料存疑的,本行有权拒绝为贵司/您提供工银e企付服务。

(三)贵司/您作为收款方使用本协议项下跨行支付清算服务时,贵司/您知悉并同意,本行有权向中国银联、网联等跨行清算合作机构提供您的金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身份信息、账户信息、金融交易信息等。

(四)贵司/您保证在合作平台进行的交易均具有真实合法的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交易背景,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情形,并承诺不将本行提供的服务用于任何非法用途或用于本协议约定以外的目的。任何不具备市场普遍认可对价的商品交易、以及定价机制不清晰、存在风险隐患的无形商品交易;可能危害国家、社会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项目或经营活动;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机构明确禁止的项目不得使用本客户服务。若本行发现上述违法违规行为,本行有权立即暂停、中止或终止相关交易,在该等情形下,本行保留终止/解除本协议及追索的权利。

(五)贵司/您、合作平台知悉并同意,本行仅提供工银e企付客户服务项下交易的支付结算服务,对贵司/您在合作平台的交易不负审查审核责任。本行根据合作平台发送的交易指令进行相关操作产生的一切风险由贵司/您自行承担,与交易有关的任何纠纷由贵司/您与合作平台自行协商解决,本行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提供必要的协助,贵司/您及合作平台均保证本行免于因两方纠纷而遭受任何索赔或损失。

(六)贵司/您声明已完全清楚的了解工银e企付的业务办理模式和贵司/您与合作平台的交易规则,同意授权本行按照合作平台的指令对贵司/您绑定账户中的资金做直接支付、保留支付、保证支付、担保支付等涉及的资金划付、保留、解除保留、追缴等各项交易指令,具体金额、交易方账号户名等内容均以指令内容为准,并同意本行将相应交易指令的处理结果反馈合作平台及交易对手。

(七)贵司/您知悉并同意,根据贵司/您与合作平台的交易规则,贵司/您应向合作平台缴纳交易佣金等费用的,贵司/您同意并授权本行根据合作平台提供的费用扣划指令,将资金从贵司/您相应的账户或资金账簿中扣除。

(八)贵司/您承诺在使用工银e企付进行交易时,贵司/您绑定结算账户及保证金账户正常且该账户中资金充足。因贵司/您绑定结算账户或保证金账户出现异常(如被有权机关查封、冻结、扣划或账户销户等)或账户中资金不足导致本行操作不成功而影响贵司/您使用本协议项下服务或导致贵司/您损失的,本行不承担责任。

(九)贵司/您可通过合作平台或本行网上银行等查看对应交易指令明细,贵司/您应及时查看相关信息,了解进度,及时对账。

(十)贵司/您和合作平台知悉并同意,使用工银e企付交易时须受认证介质或认证形式的限额等限制,若交易金额超出交易限额,本行有权拒绝执行交易指令。

(十一)贵司/您同意使用“签名支付”方式对交易指令进行签名认证时,相关指令即视为已经贵司/您有效授权,本行无需进行任何其他形式的审核。交易指令未通过签名认证的,本行将拒绝执行合作平台发送的指令,且本行不对因此导致的任何争议承担责任。除本行未按约定处理合作平台指令且不存在合法事由的情形外,本行不对因其他原因导致的任何争议承担责任。

(十二)贵司/您应妥善保管开通工银e企付的银行结算账户介质、电子银行数字证书、密码、手机号及接收短信认证的手机等设备,若不慎遗失、泄露或授权业务人员调整、手机号变更,应及时办理挂失或变更手续,挂失或变更手续生效前发生的损失由贵司/您自行承担。本行执行通过安全程序的交易指令后,贵司/您不得要求变更或撤销交易指令。

(十三)票据支付

贵司/您在合作平台上申请新开票据或背书转让电子商业汇票完成订单支付的,应按照工行开立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等相关规定提交申请资料,待审批通过完成相应业务流程后方可进行订单支付。

(十四)贵司/您应在提交订单前确认合作平台是否开通交易自动确认等功能,如合作平台开通此项功能的,贵司/您还需向其确认交易自动确认期限的天数及相应业务规则,本行将根据相应业务规则进行资金处理。本行进行的处理应视为执行相关交易指令的行为,因此导致贵司/您损失的,本行不承担责任。

(十五)贵司/您知晓并同意,贵司/您主动通过合作平台发起的交易指令及合作平台根据交易进程自动发起的交易指令,所依据的交易数据均由合作平台遵循交易规则生成,对本行根据合作平台指令已完成支付的业务,贵司/您有异议的,由合作平台负责解释、沟通、处理,如因合作平台原因造成贵司/您资金损失或其他损失的,由合作平台承担一切责任。

(十六)贵司/您知晓并同意,贵司/您使用工银e企付涉及跨行支付结算等情况的,资金划转实际到账时间受人行跨行支付系统、跨行清算合作机构系统和开户行系统的限制,若因交易双方账户状态不正常导致跨行资金清算失败的,由贵司/您与合作平台线下解决,本行对跨行资金清算手续费不予退回。

(十七)合作平台中收款方基于订单约定向付款方提出的付款要求,付款方承诺在订单处理无争议的前提下及时完成相关支付的确认操作。付款方发起退款程序时,有关退款事宜应由双方在合作平台达成一致,本行根据合作平台的交易指令完成退款资金的划拨,因付款方未及时确认支付或未及时退款造成纠纷的,本行不承担责任。

(十八)贵司/您及合作平台知悉,合作平台作为交易方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合作平台应承担本协议及业务规则所列明的涉及交易方的各项权利义务。

(十九)合作平台应确保其平台安全、稳定运行。因合作平台原因导致贵司/您信息泄露,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合作平台承诺按照本协议约定及贵司/您的授权向本行发送指令,因合作平台提供的交易指令错误、未经授权、不准确或不及时,或因合作平台不能正常运行导致的损失,由合作平台承担赔偿责任。由于贵司/您未授权或合作平台未发送指令到本行导致的未及时结算引发的纠纷,本行不负责解决。

(二十)贵司/您及合作平台承诺不从事涉毒、涉黄、恐怖融资、逃税、套现、洗钱、诈骗及其他违反相关法律监管规定的经营活动,使用本服务仅用来支付真实贸易背景的资金。本行将对每笔交易进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等黑名单审查,如业务涉嫌上述违规的,本行有权立即停止各项服务,配合相关金融监管部门调查,由此引发的损失由贵司/您及合作平台自行承担。

(二十一)当贵司/您出现以下任一情形,本行可对贵司/您采取限期纠正、中止/终止交易、暂停/撤销工银e企付服务、注销交易资质等措施:

1)贵司/您提供的资料、证件严重失实或失效。

2)贵司/您的交易资金来源不合法。

3)贵司/您有严重损害本行合法权益、影响本行正常经营秩序的行为。

4)贵司/您有未履行交易义务或违反交易规则等违约情形。

5)贵司/您存在监管部门认定的不合法情形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二十二)贵司/您及合作平台如有资料变更或业务变更(包括但不限于法人变更、身份证件有效期变更、资质终止或变更、联系方式和地址变更、账户变更等),应及时通知本行予以更新,若因未及时通知或未及时更新导致的一切投诉和纠纷,应由贵司/您和合作平台负责处理。

三、本行的权利和义务

(一)本行有义务确保工银e企付业务系统的安全、有效、正常运行,在本行系统正常的前提下,须及时处理贵司/您、合作平台的相关交易指令,保证贵司/您、合作平台正常、顺利的使用工银e企付客户服务。

(二)本行拥有解释工银e企付业务具体操作相关问题的最终权利。

(三)在贵司/您与合作平台的交易指令信息数据准确无误情况下,资金清算过程中因本行原因出现差错的,由本行承担责任。

(四)本行有权对业务系统进行升级或优化,对工银e企付业务在相关服务渠道进行调整,因此影响贵司/您正常使用工银e企付服务的,不视为违反本协议。

四、收费条款

(一)请贵司/您知悉,本行将在工银e企付支付界面展示收费标准,贵司/您使用工银e企付服务,即视为贵司/您同意按照该收费标准向本行支付交易结算服务费。跨行转账、支付中涉及的电子银行转账汇款服务、汇出汇款等手续费,本行按照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规定和本行收费标准(逐笔)向贵司/您另行收取。

(二)本行有权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调整收费政策。本行的收费标准若有变动,将按照监管相关规定在本行官方网站、营业网点等进行公告,贵司/您如不同意本行收费标准的,应当在公告期满日前终止使用该协议项下工银e企付服务。贵司/您继续使用视作接受本行收费标准。

(三)如有问题,可通过本行营业网点、门户网站或手机银行APP在线客服咨询投诉,或拨打本行统一的咨询与投诉电话(95588)。

(四)增值税条款

本协议项下贵司/您向本行支付的费用均为含税价格。增值税特别约定:

1.贵司/您要求本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应先在本行办理客户信息登记,登记信息包括贵司/您全称、纳税人识别号或社会信用代码、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和账号。贵司/您应确保提供给本行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并按照本行要求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具体要求由本行通过网点通知或网站公告等发布。

2.贵司/您自行领取增值税发票的,需向本行提供加盖印章的授权委托书,指定领取人,并明确领取人身份证号等信息,由指定领取人凭身份证原件领取增值税发票;指定领取人发生变更的,贵司/您需重新向本行出具加盖印章的授权委托书。贵司/您选择邮寄方式收取增值税发票的,还应提供准确无误且可送达的邮寄信息,若邮寄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书面通知本行。

3.因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社会异常事件等不可抗力或税务机关原因导致本行不能及时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本行有权延迟开票,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4.增值税发票被贵司/您领取后或本行交由第三方邮递后发生发票丢失、破损或逾期等非本行原因,导致贵司/您无法收到增值税发票相应联次或逾期无法抵扣的,本行不负责赔偿贵司/您相关经济损失。

5.由于发生销售退回、应税服务中止或开票有误、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等情形,需要开具增值税红字专用发票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性文件规定需要由贵司/您向税务机关提交《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的,应由贵司/您向税务机关提交《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待税务机关审核并通知本行后,本行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6.在协议履行期间,如遇国家税率调整,本行有权根据国家税率变化调整本协议约定价格。

五、保密条款

本行对贵司/您的保密信息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贵司/您授权合作平台提供的身份信息、结算信息、交易信息等。除用于履行本协议,本行及合作平台不得以其他目的使用保密信息,不得擅自向第三方透露,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六、不可抗力

(一)不可抗力指三方在订立协议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事件。若由于不可抗力致使一方未能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协议不构成违约,本协议内受影响之条款可在不能履行之期间及受影响之范围内中止履行。

(二)因不可抗力、监管政策变化或者其他意外事件,使得本协议的履行不可能、不必要或者无意义的,本行可以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协议解除后,未结算完成的结算资金和服务费用将根据三方协商解决。

七、违约责任和合同终止

(一)在协议履行过程中,为执行法律法规规定、有权机关要求,或因非本行原因导致停电,网络、通讯故障或计算机硬件设备、软件故障,人民银行清算系统、清算合作机构系统等不能正常运行,黑客侵入,或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贵司/您及合作平台遭受损失或本行不能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本行不承担责任。

(二)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条款均构成违约,守约方有权依据本协议约定追究违约方违约责任。

(三)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未经对方书面同意而单方面终止履行本协议,由此给守约方造成直接损失的,应由违约方承担。

(四)本协议自贵司/您通过合作平台勾选或点击确认同意本协议时生效,自贵司/您、合作平台申请终止工银e企付、我行与合作平台终止合作或发生本协议约定本行有权终止本协议时终止,合作平台终止协议时应确保平台内无未完成交易且无在途资金,且应符合与本行另行签署的合作协议相关约定。但本协议终止并不能消除因终止前的交易所带来的任何法律后果。

(五)如果贵司/您违反诚信经营原则,或者违反任何合作平台的协议和规则,导致账号被合作平台关闭和注销,本协议终止。

(六)协议生效后,各方不得因名称、姓名的变更,或者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等事项的变动而不履行协议所规定的内容。

八、适用法律和纠纷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的订立、履行、效力和解释等,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排除冲突法的适用。

(二)各方同意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任何一方可提请在本行所在地的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诉讼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在诉讼期间,如争议事项不涉及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本协议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需履行。